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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牽頭清算的某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已經向主管稅局提交了土地增值稅清算報告,主管稅局在清算審核中提出該項目部分工程款以商票(商業(yè)匯票)方式支付,上述商票雖已由開發(fā)商承兌,但為遠期商票,截至清算審核時開發(fā)商仍未以現金(含銀行存款)方式兌付,應付票據和應付工程款雖名義不同,實質都是開發(fā)商欠施工企業(yè)錢,此部分工程款應認定為未實際支付,不得在清算中予以扣除。
注: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實際發(fā)生與實際支付的爭議與區(qū)別,本文不作探討。
本文要論述的兩個問題:商票支付算不算支付?商票債務和工程債務是否實質一致?
一、商票支付算不算支付?
商票作為法定票據的一種,是公認的支付方式之一,因此商票支付是支付方式之一,商票支付應認為是已支付。
主要相關法律條款摘選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主席令第22號)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第四條票據行為、票據權利與票據責任
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第十九條 匯票的定義和種類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yè)匯票。
2、《支付結算辦法》(銀發(fā)[1997]393號)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票據,是指銀行匯票、商業(yè)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二、商票債務和工程債務是否實質一致?
主管稅局認為應付票據和應付工程款雖名義不同,實質都是開發(fā)商欠施工企業(yè)錢,這個觀點有一定的迷惑性,從債權人/債務人的角度來看,不管是應付票據還是應付工程款,債權人/債務人都是施工企業(yè)/開發(fā)商,從這點來看,應付票據還是應付工程款都是開發(fā)商欠施工企業(yè)的錢。但應付票據和應付工程款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存在諸多區(qū)別與差異(注:下面作者一個非法律從業(yè)者又要班門弄斧了):
應付票據是票據之債,而應付工程款是合同之債。票據債務因票據的簽發(fā)和交付而發(fā)生,并依票據而存在,是無因債務,雖然《票據法》第十條規(guī)定:“票據的簽發(fā)、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但此處的“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如應付工程款的建設施工合同及其債權債務)系票據原因,票據一經簽發(fā)或轉讓,票據原因的法律關系與票據債務的法律關系就相分離。應付票據與應付工程款的另外一個明顯區(qū)別是當開發(fā)商以商票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后,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開發(fā)商已經完成了工程款的支付,施工企業(yè)與開發(fā)商間變成了票據關系。若商票到期無法兌付,施工企業(yè)只能追究開發(fā)商票據無法兌付的責任,而不能依據建設施工合同向開發(fā)商索要工程款,也就喪失了優(yōu)先受償權。因此,應付票據與應付工程款是兩個獨立而不同的債。
注:票據之債與合同之債關于轉讓、善意取得、抗辯、連帶責任等其他區(qū)別,本文不予贅述。
作者觀點:商票支付也是支付,票據債務應明顯區(qū)別于建設施工合同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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